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行业 > 医药行业

pg模拟器免费玩: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刊)

来源:pg模拟器免费玩    发布时间:2026-03-11 18:40:19

模拟器免费玩pg: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元旦春节期间执法打假专项行动,是维护节日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关切,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商品,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案件。为巩固行动成果,强化警示震慑,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某某生产销售侵犯知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6年1月28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宁某某生产销售侵犯知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20日,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宁某某在固镇县、怀远县周边推销侵权假冒白酒。1月28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合肥市巢湖市,现场在当事人生产窝点查获涉及多个知名品牌侵权假冒白酒2700余瓶,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1100余套,打码机、打包机、封口机、灌装机等机器共计5台,涉案货值6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元旦、春节是白酒消费高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切断假冒产品流入市场链条,严厉打击侵犯权利的行为,净化了节前市场环境,保护了合法企业与品牌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刑紧密衔接,彰显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侵权假冒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2026年1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某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2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家中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见“台湾强奶”、“YsoMajic”、“粉色小药丸”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台湾强奶”、“YsoMajic”两款产品做快检,上述产品胶体金检测呈阳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做扣押,同时对上述产品抽样送检。2026年1月5日,经抽样送检,当事人所销售的五款减肥产品中均检出。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从供货商处购进上述产品,利用微信朋友圈推销、销售,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手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进行电子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是国家明确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不法商贩往往利用“快速减肥”的假象,将其非法添加到所谓“特效减肥药”“瘦身胶囊”中,误导消费者购买。但这种“快速瘦身”是以牺牲健康为代价的,短期体重下降背后,是多系统的潜在损伤,停药后体重极易反弹,同时可能留下永久性的健康隐患。该案件的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危害群众健康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隐蔽性强的网络违法营销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提升了公众的防范意识,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氛围。

  2026年1月2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远大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28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根据线索移送函,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远大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6月至8月期间,该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委托生产信息的食品里脊片,并销售上述产品共计60件(138元/件),该案货值金额8280元,违法来得到的8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标签真实性,确保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避免误导,明显地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同时鼓励消费者热情参加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公众信心。通过公开处罚细节,如虚假委托生产、标签信息不实等行为,为饮食业敲响警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而提升整体行业自律水平。

  四、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固镇县王庄镇建桥自来水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及自立明目收费案

  2026年1月9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镇县王庄镇建桥自来水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及自立明目收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919元和罚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4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固镇县王庄镇建桥自来水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水表均无检验标识,且收费单据上均显示水损:1.8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收取水损费用的依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其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取水损费用。经查,水厂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水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但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水表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由于每个月用户总用水量和水厂的出水量相差太大,自2020年1月份开始,当事人收取每户次的1.8元水损费用,共计收取4067户次的水损费用7320.6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来水厂自立名目乱收费,看似是“增收”的短期行为,实则是危害民生、扰乱市场、破坏秩序、透支公信力的“得不偿失”之举。这类行为不仅侵害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阻碍公用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一定要通过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畅通监督渠道等方式坚决纠治,让自来水行业回归公益本质,切实守护好群众的“用水权益”和“钱袋子”。

  五、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2026年2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处罚款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批号为20251015、20251023的产品抗压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48.8立方米,货值金额2.04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墙体材料,其质量必然的联系建筑结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查处有很大效果预防了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筑牢民生安全防线的具体体现。下一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2025年12月22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蚌埠市淮上区刘某蔬菜商行销售抽样检验不合格辣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9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蚌埠市淮上区刘某蔬菜商行销售辣椒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被抽样辣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辣椒1箱(10kg/箱),销售5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噻虫胺作为新烟碱类杀虫剂,因其高效、广谱、持效期长的特点,被大范围的应用于辣椒种植中,用于防治蚜虫、蓟马、飞虱等常见害虫,保障辣椒产量和品质。但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即残留量超标不仅会直接威胁人体健康,还会破坏辣椒产业生态、扰乱市场秩序。

  七、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2026年1月28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25年 12月11日,接到举报线索,称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交易结算收款时,存在多收取费用现象。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结算计价系统在计算每种商品的价值时,将小数单位的“分”舍去,仅计算至“角”,从分到角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并未对该情况做告知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较为隐蔽的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给予了严肃处理,涉案经营者使用的结算计价系统对商品交易价格零头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让我们消费者不容易发现,其实就是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

  八、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贝斯特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案

  2026年1月16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市贝斯特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蚌埠市贝斯特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有《贝斯特健身入会申请表》、《贝斯特健身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两种格式条款合同,合同内容仅设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未对当事人自身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涉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健身行业格式合同乱象,针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仅设定消费者违约责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规范裁量,具有鲜明典型示范价值。该案彰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精准履职、守护民生的担当,严格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定性处罚,明确健身行业格式合同合法边界;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整改、危害较小等情节从轻裁量,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九、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时光传媒工作室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2月11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时光传媒工作室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标签不合格烤肠,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款热狗肠,标签信息不完整,生产日期仅可见年月部分,具体日期已被人为抹除,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发现的60袋零40只案涉烤肠进行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购进四喜临门脆骨烤肠8件共计1920根,购进价款1920元,以每根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供货商因担心同行知其进货来源,故意人为剪切产品包装生产日期部分,致涉案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斩断了不合格、假冒伪劣食品入市的潜在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身体健康权,以精准执法督促食品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其合规经营意识,倒逼经营主体完善食品进销存管理、筑牢食品安全追溯防线,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天弘文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2月2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蚌埠市天弘文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

  2025年12月25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义乌商贸城开展宣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9种包装标示“宣纸”的书画纸,产地非安徽泾县,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分别从两家公司采购“书画半生熟宣纸”、“高级书画宣纸”、“书画生宣纸”、“半生半熟宣纸”、“四尺宣书画生宣纸”、“书画熟宣纸”、“镜面宣纸”,共计490包,货值金额2523.5元,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

  “宣纸”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产品,于2025年6月正式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现“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双保护。打击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是捍卫法治权威、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产业高水平发展的现实需要。唯有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协同保护,规范市场秩序,才能让“宣纸”这一千年文化瑰宝在新时代焕发更璀璨的光彩,实现文化传承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相关视频MORE +